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前言
随着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公布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党的十九大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从实践情况看,大量涉农纠纷之所以难以处理,其根源就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没有一个统一和可操作的标准。本期笔者通过检索整理了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面的资料,现与大家分享,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给予批评指正。 问题背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由于农民税赋沉重,农业生产效益低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对种地的积极性不高,对土地的价值认识不足,不少土地荒芜,因而也造成对成员进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任意性和土地占用的随意性。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加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成员的权利大大彰显。同时也把历史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资格规范缺失和规范不明确的问题暴露了出来。比如因户口迁入或迁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纠纷,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由其是所在村集体遇到有重大经济补偿的时候。 一般情况的认定 因为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法定标准。司法观点与学者观点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和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结合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对其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司法审判判断的一般原则是: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农村集组织成员资格的形式要件;以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基本的判断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一般有以下几个方式:1.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设而取得;2.因出生取得;3.因婚姻取得;4.因收养取得;5.因法律或政策规定迁入务农而取得。 而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则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其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以前,一般不宜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以下三类情形被注销或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可认定其丧失成员资格:1.死亡;2.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 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或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城镇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具体几种情形的认定 第一种情形“超生人口” 在确认超生人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上,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且不得被抛弃的特征,因此不能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超生人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何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其本身并不能对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第二种情形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其长期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生活,但未将户口转移出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且此类人群在符合成员资格丧失的条件之前,不能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有利于确保其不丧失基本生活保障,鼓励向二、三产业合理流动。 第三种情形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 对于外出学习、服兵役等人员,虽然其户口迁出原户籍所在地,但这些人员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如果仅以常住户口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无疑将使农业人员继续升学和服兵役的积极性受挫,而且保留学习人员和服兵役人员在学习和服兵役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提升农村人口素质、保卫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种情形服刑人员 对于服刑人员,虽然其因违法犯罪而丧失人身自由,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其常住户口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他们积极接受改造、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生活所迫再次陷于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种情形“农嫁女” 受经济利益驱动,相对富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嫁入相对贫困的集体经济组织时,虽已实际在嫁人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但往往不迁户口。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既然其已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就表 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否则,将导致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畸形膨胀。另外,以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成员资格,也符合历史传统和自然习惯。 此种情况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能成为确定“农嫁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因《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是维持嫁农人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六种情形“空挂户” “空挂户”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而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一种现象。由于“空挂户”仅迁入户口,并未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将此类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第七种情形回乡退养人员 对于回乡退养人员,虽然将常住户口迁人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并不以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而是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这些人仍然被涵盖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内,与农业人口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类人员也不应当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参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30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纪敏 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引70页 3、《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杨永清 《慎重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确定》 4、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上) 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著 引214-215页 5、中国法院网 刘扬、杨成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标准》 文章地址: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106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