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审理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罚。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协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国家机关真诚悔罪即可获得从宽处理,难免有虚假认罪之可能性事件发生,同时也存有损害被害人权益之嫌疑。
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司法实务中应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是侵害社会保护法益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亲历者,必然受到身体和财产权益伤害。如强调认罪认罚即可从宽,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没有恢复,必然影响司法机关在被害人眼中的威信。唯有保障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参与权,才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表达的对象不同。不可否认的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基于能够得到从宽处罚而向国家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表达的对象是被害人,是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的对象。二者是否同时具备,量刑时的有区别。
(三)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体现监督。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也可能出现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现象,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权,有利于对认罪认罚流程的监督。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夸大、不符合法律及社会常情常理,也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