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新法速递当前位置: 主页 > 新法速递

2015年度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济补助标准

时间:2015-06-19 16:21   作者:admin 点击:
 
2015年度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经济补助标准
误工费补助标准(元) 死亡赔偿费(元) 其他费用补助标准(元) 护理费(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国有经济同行业名称 年均收入 日均收入 城居 29222×20584440

城居 18323×20=366460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475
农林牧渔业 42788 117.23 农居 11882×20237640 农居 7962×20=159240 15
采矿业 62351 170.82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制造业 55952 153.2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 68798 188.49 医疗费
建筑业 5162 141.40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意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3136 227.77 丧葬费 59379/2=2969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878 183.23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城居 29222×20584440 误工费
批发和零售业 59583 163.24 农居 11882×20237640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金融业 95518 261.69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房地产业 44584 122.15 交通费
住宿和餐饮业 40294 110.39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378 146.24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020 123.34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7307 184.4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50651 138.77
教育业 59673 163.49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
卫生、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业 64105 175.63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5300 178.90 *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2014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持18323
*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60
*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
*2014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796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54069 148.13
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59373 162.6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统计局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标准》制定本表。本表自2015年6月3日起开始执行。
网站首页 | 律所概况 | 业务领域 | 律所团队 | 经典案例 | 新法速递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塔寺北路翔宇国际写字楼A座6层 鲁ICP备19049021号-1鲁公网安备37048102006574号
联系手机:13869418996 联系电话:0632-5085716  5085717  5085719  5085720  5085721/22/23/25/26/27/28/29   技术支持:滕州美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