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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实务运用

时间:2017-12-11 09:16   作者:王鹏律师 点击:
一、概述

    最佳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是一项规范证据的证据能力以保障真实性的证据规则,凡不是原件的书证,除非有法定原因,否则一律排除适用。而在我国,也称之为“原始物优先原则”主要是指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采信规则。请注意这个规则不是规定哪个证据最优的规则。随着社会技术进步,最佳证据规则的一些原则,也扩展到录音、录像、电子邮件、网络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领域。也就是说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的使用范围包含了所有的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

 

二、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刑诉解释》69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刑诉解释》70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71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解释》92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刑诉解释》93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三、书证审查规则

    1、原件原则及例外。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2、不得采信证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3、瑕疵证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痕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物证的审查规则

 

    1、原物原则及例外。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2、不得采信证据。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物证照片、复制品附条件采信。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法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书证、物证的其他分析要点

 

   (一)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二)收集书证、物证的全面性。应当全面收集,并不能仅仅收集对指控犯罪有利的证据,对于量刑有关的证据,也应收集,我们辩护律师知道后可以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调取、查证。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1、原件原则及例外。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不得采信证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3、瑕疵证据。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怀疑的。

    4、鉴定检验规则,《刑诉解释》中有规定,有疑问应当鉴定,大多数是指完整性数值。

 

七、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

 

    (一)鉴真规则是从美国证据法中发展而来的。鉴真据陈瑞华教授观点是指对法庭审理中出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明其与原来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同一性的过程。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证据的鉴真主要是通过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来完成的。而在这种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加以证明的过程中,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起到了作证和验证的作用。由此,鉴真其实成为实物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条件。

     (二)书证、物证一般都是在案发时所形成的实物证据,侦查人员是“发现并收集”它们。所以,对物证、书证所记载的事实信息,通常不用通过鉴真方法来加以验证,往往要依靠司法鉴定技术。例如,一把枪、一滴血迹、一枚指纹、一个脚印,包含何种证据信息,这不是鉴真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需要由专业人士通过司法鉴定技术才能揭示的。对于书证、物证,鉴真规则只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法庭上出现的书证、物证就是公诉人所声称的“那个证据”,该书证、物证不仅来源可靠,且得到了规范化的收集、提取、妥善保管,并与最终庭审时的证据具有同一性,真实性就不容置疑。这个鉴真带有“对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加以鉴别”的性质。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侦查人员“制造或制作”出来的实物证据,对它们的鉴真属于一种“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鉴别”。这两种实物证据的鉴真时,证据的来源、提取、保管、出示等环节,主要被用来证明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无误的,即这些通过高科技手段所记录的声音、谈话、活动、数据、图像等,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情况,而没有发生错误记载、遗漏记录或任意增减的问题。为避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现伪造、变造。这就需要那些实体资料、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这些证据的内容不存在错误记载。

    (四)鉴真证据规则不仅对于法庭缺陷真实性和关联性有意义,且对于司法鉴定也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实物证据在庭审中需要出示、播放,还会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成为司法鉴定的检材。例如,现场提取扣押的毒品,除了在法庭上接受当事人的辨认以外,还会进行毒品含量、种类的司法鉴定;一封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书证,可以当庭宣读以外,还会对其笔迹做出鉴定意见;一份记录案发情形的光盘,除了在当庭播放以外,也可能对制作、提取时间以及有无剪辑等问题做出鉴定意见;一份记载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存储器,除了当庭播放、出示以外,也可能要求对其来源和证据保管链条做出鉴定意见。一旦实物证据的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不仅法庭不会采信,就连司法鉴定也无法将其作为合格的鉴定材料。也就是说司法鉴定人员对实物证据做出可信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该证据真实可靠的检材,而不存在被替换、伪造、变造、篡改的可能性。正因如此,作为司法鉴定的前提条件,对实物证据的鉴真足以构成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基础。

    (五)了解完这些内容,我们才能更好的在刑事辩护中运用鉴真规则。由于我国法律借鉴了一种形式化的证明实物证据“保管链条”方法,要求运用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笔录类证据材料,从实物证据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等各个环节来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因而,我们的辩护也主要围绕书证、物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收集、扣押、保管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来开展。打破了侦查机关的“保管链条”完整性,也就为我们的辩护找到突破点。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数量、质量、形式的注明;

    2、提取、扣押等笔录、清单;

    3、签名是否完整、齐备:侦查人、持有人、保管人、见证人;

    4、是否按法定方式扣押、提取、勘验、运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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