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经典案例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办理退休?

时间:2023-10-24 09:08   作者: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点击:

案例:

身份证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5511月,其职工档案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6211月,2015年张某前往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被告知其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211月,未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

法律分析:

当职工(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法律条文: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网站首页 | 律所概况 | 业务领域 | 律所团队 | 经典案例 | 新法速递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滕州市塔寺北路翔宇国际写字楼A座6层 鲁ICP备19049021号-1
联系手机:13869418996 联系电话:0632-5085716  5085717  5085719  5085720  5085721/22/23/25/26/27/28/29   技术支持:滕州美橙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