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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怎么办?

时间:2024-05-15 10:23   作者:杨知州律师 点击:

2021年6月,甲为自己投保了乙保险公司的人寿健康易享医疗保险,该保险包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观察期为30天。2021年8月,甲查出患有乳腺恶性肿瘤,于是按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向乙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41000元。2021年9月,乙保险公司以甲未如实告知曾患有慢性咽炎住院治疗的病史拒赔。甲多次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乙保险公司限期支付保险金41000元,甲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知州律师认为,甲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甲患有慢性咽炎的病史与待理赔的保险事故间无因果关系,且患有慢性咽炎的病史并不会对保险合同的缔结产生重要影响,乙保险公司以甲未如实告知拒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甲患有的乳腺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且患病发生在保险期间,甲作为交纳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享有该保险利益,故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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