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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能否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时间:2024-05-15 10:25   作者:王延峰律师 点击:

李某与妻子余某结婚多年,但李某常年忙于经营生意,与妻子余某聚少离多,夫妻关系并不融洽。突然有一天,李某因身体不适而住院检查,后得知自己身患重病,可能将不久于人世。因担心妻子余某在自己病危时虐待自己,并侵吞自己的财产,于是李某考虑让其好友杨某在自己病情恶化、意识模糊后担任其监护人?那么,李某此举是否可行呢?

 对此,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王延峰律师进行了解答。王延峰律师表示,李某可以书面确定杨某为其监护人。李某与杨某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形式在法律上叫意定监护。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对首次规定意定监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肯定与吸收,对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后,面对一些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无人监护等法律问题的积极回应,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人权保障的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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