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古董收藏为好的甲某,自认为自己在圈内摸爬滚打多年,虽不是专业人士,但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一次偶然的机会,甲某出差路过一家古玩商店,在店里看中了一个价值300万元的“古董”瓷盘,签订买卖合同付款后,甲某高兴地将该“古董”拿去鉴定,经检验与专家鉴定,该瓷盘并非古董而是现代仿品,而甲某所签的买卖合同中明确注明“不退不换”字样,此种情况下甲某买古董看走眼还能反悔吗?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王延峰律师表示,古玩市场的古董属于特殊商品,行业内向来存在“买卖全凭眼光,真假各安天命”“买定离手、钱货两清”的交易惯例。卖方对商品的材质、年代与质量相关的要素不作明确承诺,买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达成交易。需要注意的是,在交易过程中作为卖方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的方法,误导买方。因此,甲某买古董看走眼,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很难反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